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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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5月1日起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1992年7月,地区财政局下发《关于放开粮油销售价格的意见》,从7月1日起,放开粮油销售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不变,必须保证完成;食油退出国家定购,放开经营;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三挂钩”(同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挂钩)政策不变;放开粮食销价而增加的职工支出由财政、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补贴。9月1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理顺粮油价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确定全省粮食销售价格放开。是年,滨州地区在全国率先放开粮油销售价格。199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的通知》,规定未放开粮食收购价的地方,对原定购粮食要执行国家定价。沾化县属未放开粮食收购价的地方,仍执行国家定价。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试运行的通知》,规定在统一政策、统一市场、统一进出口管理的原则下,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1998年5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财务挂账分开、粮食储备和经营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的基本原则。同年12月10日和15日,行署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和《滨州地区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实施意见》,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轮换和销售等主营业务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等附营业务实行分开管理、分开经营、分别独立核算;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经清理核实后,划转相应的资产、负债和必要的资本金、原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都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
1999年夏粮收购起,定购价按保护价执行,实现价格并轨。全县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年,组建县粮食收储公司,实现政企分开。当年粮食经营量18.9万吨,实现利润50.24万元;2000年粮食经营量34万吨,实现利润120万元;2001年粮食经营量36万吨,实现利润132万元;2002年粮食经营量42吨,实现利润154万元;2003年粮食经营量32万吨,实现利润173万元。2005年11月,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和《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和要求,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彻底改革,成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有控股企业——沾化县粮食收储公司,人员全部实行身份置换,依法规范政策性财务挂账,购销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彻底摆脱计划经济束缚,粮食收购按托市收购(最低保护价收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