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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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水费征收

1998年6月1日前,引黄按每立方米0.028元收取,其中上缴地区0.0168元,县乡自留0.0112元;引河实行年定额包干上缴地区海河局12万元。6月1日起,引黄价格调整为0.056元/立方米,其中上缴地区0.036元,县乡自留0.02元;引用徒骇河、秦口河等河道水,水价为每亩年10元。收取引黄单方水费中,1分作为灌区供水工程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用于灌区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0.6分作为大型灌区的还贷资金和统筹资金,由地区统一掌握使用;其余4分按5:5比例分成,即2分上缴灌溉管理单位,作为干级以上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缴纳黄河水费,2分留县乡(镇)用于灌区清淤、干级以下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工程配套。引河水费实行定额上缴包干制,沾化县年缴地区海河局24万元。2002年1月1日起,农业用水引黄价格每立方米增加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1.4厘,由黄河河务系统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