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5&A=5&rec=265&run=13

第二节 预备役

1988年,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年龄18~28岁;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年龄29~35岁。
1992年1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开展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县内1988年9月1日后转业的符合预备役条件的8名军官进行登记,这是首次进行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标志着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走上法制轨道。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军官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的士兵、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符合预备役军官条件的其他公民中选拔。在预备役部队任职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1996年9月,按照中央军委《关于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开展转业军官服预备役军衔评定工作。全县有25名转业军官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其中,5人授予中校军衔,11人授予少校军衔,7人授予上尉军衔,2人授予中尉军衔。
1997年,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省军区调整基干民兵发展规模的指示,全县压缩基干民兵数量,合理调整组织布局,基干民兵稳定在3000人左右。
2007年,按照《山东省后备力量建设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全县从5个方面开展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按照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和均衡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组建地域和编兵单位;组织对新入队和留队的民兵进行政治审(复)查,确保民兵队伍纯洁、政治可靠;按照年龄、政治条件、身体情况等因素确定出入转队人员;按照标准条件和任免程序,调整配备民兵干部;组织基干民兵集结点验,健全入队人员宣誓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