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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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层司法行政

一、基层司法组织
司法所 1988年,乡镇司法助理员继续负责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代表政府处理疑难民间纠纷等工作。1991年12月,成立乡镇司法所,加挂法律服务所牌子。司法助理员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同年起,乡镇司法所通过履行基层法律服务、普法教育、指导人民调解和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等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建设。1997年起,司法所增加安置帮教刑释(刑满释放)解教(解除劳教)人员工作职能。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接回工作;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开展“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帮教工作,增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改过自新信念和就业能力。1998年10月30日,县司法局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司法所担负乡镇值班任务。
2004年起,司法所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基层法律服务和“148”法律服务等工作,在防止“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06年,司法所均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备。至2007年底,全县司法所共向政府提出法律建议2786条,被采纳1365条;代政府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798件;处理纠纷2965件;指导和协助基层人民调委会调解疑难纠纷3176件;防止群众性上访858次,防止群体性械斗869起。
法律服务所 1988年,乡镇司法助理员负责法律服务工作。1991年12月,成立乡镇法律服务所,与乡镇司法所合署。司法助理员在履行司法行政业务职责的同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1999年,进行基层法律服务改革,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分离,直接由县司法局管理。同年,沾化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成立,这是全县第一个“不要编制,不要财政拨款;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法律服务所。
2000年,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为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开展有偿法律服务业务。同年,为民法律服务所被省司法厅命名为“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2001年4月,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成立,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至2007年底,法律服务所共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1家,代理诉讼803件,非诉讼代理2000件,协办公证2650件、见证374件。
安置帮教 1999年5月,成立县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加挂安置帮教工作站牌子。同年起,县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在1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村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县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为每位刑释解教人员建档立卡,定期与其户口所在地联系,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适时帮教。至2007年底,全县共有刑释解教人员257人,其中,落实责任田212人,从事个体私营38人,原单位安置7人。

二、人民调解

1988年,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和“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通过调解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2000年8月,成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共配备人民调解员109人,安排专门办公用房33间,配备电话11部。
2003年,调整充实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达到“四统一”(徽标统一、标牌统一、印章统一、证件统一)“五规范”(组织规范、场所规范、工作规范、制度规范、文书规范)要求。同年起,县司法局为全县人民调解员编号备案,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文书格式,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程序,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至2007年底,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474个,其中,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443个,厂企人民调解委员会31个;有人民调解员5439人;调处民间纠纷8万余件,其中,乡镇司法调解中心调处纠纷202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