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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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援助

2000年5月,成立县法律援助中心(隶属县司法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县内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统一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筹集法律援助资金,承办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2001年,县法律援助中心与县妇联、残联、团委、边防大队等单位联合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站,为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2003年起,县法律援助中心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申请人条件,统一指定法律援助人员,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的办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年,建立乡镇法律援助联络站,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延伸到农村,更有效地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同年9月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至2007年底,共办理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85起,公证法律援助案件16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0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