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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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执 行

1988年,执行县法院已生效的刘智勇、李风萍等人状告仙河农场劳务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文书,为22名务工人员收回劳务费1.8万元,这是县法院执行庭的首次诉讼执行案件。是年,共执行结案102件。
1991年10月,为多起一审判决生效的货款拖欠案件的原告,追缴拖欠货款230余万元。同年11月,富国镇大张家庄村村民张志东在法院判决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违章建房,县法院对张志东违章建房案进行强制执行,依法强制拆除其违章建房5间。是年,共对拒不执行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5案6人予以司法拘留处罚,对4案4人予以罚款处罚。
1994年,县法院成立法警队,负责押解、执行等工作。是年,法警队协助执行生效判决、裁定13件,解押人犯48人次,送达法律文书72份,参与对死刑犯执行死刑8人次,配合审执人员司法拘留23人,逮捕人犯7人。
1999年,开展“执行年”活动,重点执行长期积压的执行难案件。对拒不执行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罚21人次,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的案件19件。2000年,实行“阳光执行”制度,做到立案、财产调查、执行程序、执行结果“四透明”,对存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听证。
2003年起,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和用“摇珠选定法”确定个案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等制度,规范执行程序。同年,采取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拘留等手段,执行“老大难”案件38件,司法拘留11人,扣押车辆6辆,执行标的额58万元。是年,共执行结案686件,执结标的额7632万元。
2006年,县法院集中开展清理执行活动,按照“以法律引导人、以道理说服人、以真情感化人”和“先教育疏导,后强制执行”的原则开展工作,重在息事宁人,案结事了。是年,共执结案件855件,是历年执结案件最多的一年。同年,县法院实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解决无理缠诉、无端告状案件10余起。
2007年,成立院长任组长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实施“定案、定人、定方案、定期限、定奖惩”责任制。对超过6个月法定执行期限尚未执结的案件,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各种非法干预未能执行的案件,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案件,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应当依法恢复执行的案件进行重点摸底排查,了解实情,明确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执行积案。
至2007年底,共执结案件7498件。


沾化县审结、执结案件情况表
┌─────┬────────────────────┬─────┬───────┬───────┬───────┬───────┐
│年度 │审结案件 │执结案件( │合计(件) │ │ │ │
│ │ │件) │ │ │ │ │
├─────┼────────────────────┼─────┼───────┼───────┼───────┼───────┤
│刑事(件)│民事(件) │经济(件)│行政(件) │ │ │ │
├─────┼────────────────────┼─────┼───────┼───────┼───────┼───────┤
│1988 │35 │282 │132 │1 │102 │552 │
├─────┼────────────────────┼─────┼───────┼───────┼───────┼───────┤
│1989 │38 │370 │370 │3 │108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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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41 │330 │630 │7 │102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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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47 │308 │690 │10 │107 │1162 │
├─────┼────────────────────┼─────┼───────┼───────┼───────┼───────┤
│1992 │53 │436 │780 │13 │103 │1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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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65 │436 │730 │17 │105 │1353 │
├─────┼────────────────────┼─────┼───────┼───────┼───────┼───────┤
│1994 │104 │709 │535 │5 │175 │1528 │
├─────┼────────────────────┼─────┼───────┼───────┼───────┼───────┤
│1995 │80 │626 │737 │20 │118 │1581 │
├─────┼────────────────────┼─────┼───────┼───────┼───────┼───────┤
│1996 │78 │1033 │950 │25 │200 │2286 │
├─────┼────────────────────┼─────┼───────┼───────┼───────┼───────┤
│1997 │81 │1107 │1090 │30 │301 │2609 │
├─────┼────────────────────┼─────┼───────┼───────┼───────┼───────┤
│1998 │75 │1080 │925 │38 │432 │2550 │
├─────┼────────────────────┼─────┼───────┼───────┼───────┼───────┤
│1999 │85 │1130 │625 │35 │526 │2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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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91 │1280 │428 │40 │586 │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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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97 │1896 │340 │42 │843 │3218 │
├─────┼────────────────────┼─────┼───────┼───────┼───────┼───────┤
│2002 │99 │1457 │427 │10 │648 │2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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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80 │1275 │306 │38 │686 │2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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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81 │1035 │1555 │9 │192 │2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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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00 │597 │768 │13 │807 │2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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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30 │572 │850 │13 │855 │2420 │
├─────┼────────────────────┼─────┼───────┼───────┼───────┼───────┤
│2007 │115 │593 │670 │20 │502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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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民事案件包括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的案件和乡镇基层法庭审结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包括经济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的案件和乡镇基层法庭审结的经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