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5&A=5&rec=250&run=13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8年,县法院行政审判业务继续由民事审判庭负责,设专人兼管。是年,审结行政案件1件。1989年11月,成立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业务由民事审判庭转到行政审判庭。1993年 4月,向县土管局、交通局、城建委、工商局和农机局等行政机关派驻巡回法庭。同年7月起,按照全地区首次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的“收案要积极,办案要大胆,裁判要公正,审期要缩短”的要求,审理行政案件。1995年,撤销向各单位派驻的行政巡回法庭。
1996年,受理首例村民诉基层政府乱摊派、乱集资案。流钟乡火把村村民张士亭诉流钟乡政府作出的《夏季粮款征收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认为,流钟乡政府的《夏季粮款征收处罚决定书》中,向张士亭(5口人)征收小麦443公斤,税、费款373元,违反了国务院《农民承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流钟乡政府应向张士亭合法征收的夏季粮款数额应为小麦390.5公斤,农业税136元,水利工程费90元,张士亭应如数缴纳;乡政府向张士亭增收的村加粮52.5公斤,公路集资款147元,不合法,应予取消。宣判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张士亭先提起上诉,案经地区中级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张士亭收到二审裁定后,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结,有效地遏制了基层政府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教育农民,要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
1998年,受理首例基层政府诉农民拒不承担“三提五统”(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乡村两级办学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和民办公共事业费统筹)费案。古城镇政府诉12个行政村610户农民拒不承担“三提五统”费。法院审理认为,古城镇政府所征收的“三提五统”费,符合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征收费额合理合法;如数缴纳“三提五统”费是农民应尽的义务。据此,一审判决古城镇政府胜诉。共执行各种款项15.67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基层政府的合法行为。
1999年起,将“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作为案件审理的工作重心和目标,把质量要求分解到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是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35件,其中,上诉案件8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申;审限内结案率为100%;在全地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考评中,获第二名。
2000年3月,受理李某诉县交警队违反行政处罚法处罚程序案。李某曾于1999年1月因违章驾车,被交警队处以30元罚款,在签收《当场处罚决定书》后一直未交纳罚款,为此,县交警队注销了他的机动车驾驶证。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超过3个月未交纳罚款是事实,但县交警队在未做调查,且未向李某交待权利和义务,未听取李某陈述和申请的情况下,就注销李某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程序的规定。据此,判决县交警队撤销注销李某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案件审结后,主审法官及时向县交警队发出完善执法程序司法建议书,县交警队予以采纳。
2001年,重点审理大案、要案和涉及面广、被执行人多的群体性非诉案件。是年,共审结行政案件42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272件,是历年审结行政案件最多的一年。至2003年底,共审结行政案件334件,依法审查并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案件1327件,一审开庭率为100%。2005年,实行非诉执行案件告知制度,共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29件,拘留1人次。至2007年底,共审结行政案件38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