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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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8年,县法院经济审判庭继续负责经济案件的审理。是年,共审结经济案件132件,诉讼标的额156万元,其中,调解处理129件,判决3件。1991年,组成巡回法庭,深入乡镇、村委会、工商企业就地办案,共指导乡镇、村委会调处纠纷189件,争议标的额123万元;为乡镇、村委会提出司法建议30条;帮助企业完善经济合同1500余件。
1993年3月,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处理简易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以诉前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再转入诉讼程序。1994年4月,进行经济审判机构改革,经济审判庭改为经济审判第一庭,专门审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撤销经济调解中心,成立经济审判第二庭,专门审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1995年7月,按照上级法院关于不准向行政机关派驻临时法庭的指示,撤销派驻各单位的巡回法庭。1996年,经济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合并为经济审判庭。同年,受理县外贸公司申请破产案,是县法院受理的首起企业破产案。
2000年,以“优质服务年”活动为契机,提高经济案件审判的效率与质量。是年,共审结经济案件428件,其中,审结涉及企业改组、兼并、租赁、承包和股份制改造等案件127件,诉讼标的额100余万元;其他经济纠纷案件301件,诉讼标的额1200余万元。
2003年,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中,从有利于企业重组和发展出发,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职工利益。沾化海源盐业有限公司通过破产改制重组后,当年即扭亏为盈,创利税80余万元。至2007年底,共审结经济案件1353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