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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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90年起,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三公开”(公开立案、公开审判和公开执行),庭审、法庭调查等审判程序日臻完善。是年,共审结民事案件330件,其中,离婚案203件,赔偿案30件,财物纠纷案10件,宅基纠纷案11件,房屋纠纷案2件,赡养案5件,财产继承案5件,债务纠纷案3件,其他61件。1991年,改革民事审判方式,推行“以庭审调查为主,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为主,公开审判”的审判方式。
1993年起,受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是年,共审结民事案436件,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3件。1997年,实行庭审观摩和排期开庭制度,实现审判活动由庭外为主向庭审为主的转变。2001年起,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审判效率。是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896件,是历年审结案件最多的一年。
2003年,按照“判决与调解并重,调解优先”的原则,“依法、重视、用心、诚挚”地调处民事案件。是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275件,结案标的额4379万元,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1051件,占总数的82.4%;调解结案765件,占总数的60%。至同年底,共审结民事案件13755件。2005年,县法院坚持“多调少判、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民事审判调解率、撤诉结案率均在70%以上。是年,县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780件,占案件总数的62.6%,平均周期为20天。
2007年,县法院通过发放“风险提示书”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降低诉讼成本。至同年底,共审结民事案件1655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