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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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管理

1988年,全县婚姻登记工作实行各乡镇分散登记,县民政局集中管理的方式,各乡镇均设婚姻登记处。实行“三审查、八不登” 制度(审查证件是否齐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审查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一方不到场不登,证件不全不登,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登,非自愿不登,有医学上认为患有不宜结婚病症的不登,属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不登,双方未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的不登,有哺乳期内婴儿申请离婚的不登)。鼓励新事新办,婚事简办。流钟乡举行集体婚礼7次,共有113对青年男女参加集体婚礼,节约资金13.5万元。是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1025对,离婚登记16对。
1992年,进行婚姻登记状况调查,加强晚婚晚育和依法婚姻登记宣传教育,查处早婚、非法同居等违法婚姻。1993年起,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对婚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保存。
1997年4月,按照《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改革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镇办理婚姻登记,改为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县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处和婚姻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人员,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撤销乡镇婚姻登记处,取消乡镇婚姻登记业务。1999年1月21日,县文明委下发《关于在全县制止婚事大操大办的意见》,反对婚事大操大办,提倡婚事简办、新办,鼓励举办集体婚礼。
2000年,县婚姻服务中心设立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候登室和婚前教育室,婚姻登记体制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2003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前体检不再强制执行,办理结婚、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涉外婚姻登记归口在省级民政机构。
2007年,全县婚姻登记合格率、晚婚率均为100%。至同年底,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41534对,办理离婚登记680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