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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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3月,县政府下发《沾化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试行办法》,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每户人均100元,农村居民每年每户人均纯收入500元。同年起,对城镇居民的救助保障范围进行调整,把下岗职工和特困企业的困难职工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23户470人,共发放保障金49.2万元。

2001年4月,县政府下发《沾化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人均月收入130元,不足130元的补足130元。按照由单位提名、民主评议、集中申报和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审批的办法确定保障对象。保障金按季度发放,低保对象持证直接到民政局领取,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低保保障金及时到位。是年,共向1470名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62万元。
2002年,全县所有符合低保政策和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首次实现应保尽保。29名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全部享受到人月均1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24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补助两项补贴。是年,全县低保对象2511户6507人,发放保障金245万元,人均月收入138元,略高于13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2003年4月,在对全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体制,城镇低保工作实现动态化管理。是年,全县共有低保对象2511户6507人,发放保障金257万元。
2005年9月1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低保日常受理和定期复核的办法,确保进出口畅通和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推行“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一户多残、孤儿、孤老及双失业低保家庭,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对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通过个人申请、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认定,建立档案,实施分类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审核调整;低保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要先保证基本口粮,差额部分补助现金。
2007年,按照省市关于扩大农村低保覆盖范围的要求,开展全县农村低收入家庭普查登记工作,共登记农村低保对象5184户9831人。同年4月起,实施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县民政局通过财政拨付、募集慈善资金和福利公益金的方式筹措资金,对因生活困难等原因而无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体实施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三老”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及贫困家庭。救助办法为由县民政局专款代缴弱势群体的个人缴纳资金,使其免费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待遇,凭证就医,按比例报销医药费。对年住院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超过5000元的,经个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复核后,实施大病救助,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每年只享受一次。至同年底,全县共为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199894人次、2329.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