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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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孤寡老人赡养

一、敬老院
1988年,全县有敬老院13处,床位226个,固定资产131万元,供养129人,供养金额18万元。1990年夏,境内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由于多数乡镇的敬老院是土坯房,受灾严重,全县敬老院房屋共倒塌、严重受损30余间。各乡镇维修、扩建敬老院15处295间。是年,全县敬老院共有床位250个。
1991年,河贵乡和徒骇河农场建起敬老院。全县实现所有乡镇(场)均有1处敬老院。同年10月,富国镇敬老院被省民政厅、省老龄委评为文明敬老院。是年,全县共有敬老院15处,床位278个,供养248人。
1995年,下洼镇敬老院在配齐被褥、蚊帐、电风扇、暖气等生活用品及设施的基础上,又配备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1999年,下洼镇、富国镇加强敬老院规范化建设,共投资33万元,扩建宿舍23间,硬化路面210平方米,增加床位20个,增加供养70人。
2000年,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实行乡镇敬老院等级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乡镇敬老院等级建设和管理。鼓励敬老院走“以副养院”“以实业补事业”的建设路子。下洼镇、富国镇敬老院被批准为省二级敬老院,黄升乡敬老院被批准为省三级敬老院。是年,全县敬老院经济项目实现利润1.8万元。
2001年,全县乡镇(场)由15个调整为10个,乡镇敬老院也随之调整为10处。是年,新建敬老院宿舍76间,共有床位513个,供养490人。
2005年起,实施敬老院建设民心工程,投资1012万元,改扩建全县敬老院,共建设新房384间,改造旧房193间。至2007年底,全县有敬老院10处,宿舍576间,床位840个,供养656人;累计投入供养和建设费用2105万元。

二、“五保”供养
1988年,全县“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对象347户1270人,集体供养“五保”老人254人,其中,集中供养129人,居家分散供养125人,“五保”供养率为20%,年供养金额18万元。“五保”老人的供养,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承担。集体供养有集中供养(主要是通过入住敬老院来实现)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残、幼人员是通过城镇低保、社会临时救济、福利企业、办理收养等方式解决。

1989年,县政府下发《关于批准〈县民政局关于普遍实行乡镇“五保”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对“五保”费用实行乡镇统筹的方式、标准以及统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原则上按农业人口每年人均负担1斤粮、1元钱的标准统筹。部分乡镇以敬老院为依托建起“五保”供养中心。1990年,全县所有乡镇(场)全部实行“五保”统筹,实现每年供给“五保”老人口粮400~500斤,现金250~350元,达到或略超过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1991年,各乡镇建立分散供养孤寡老人管理档案,乡镇政府与分散供养老人的亲属或村委会签订供养合同或协议书,确保全县232位分散供养的老人,老有所养。
1999年,全县共有“五保”对象870人,全部实行集体供养,“五保”供养率首次达到100%,年供养金额37万元。2003年,农村费税改革,“五保”统筹被取消,各乡镇供养资金筹措困难,“五保”供养工作受到较大影响。
2004年7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确定供养体制由原来的集体供养转变为财政为主供养,逐步建立以财政为主,由省、市、县、乡四级分担的农村“五保”供养机制,有条件的村在资金、服务等方面也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全县“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对象,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及时发给“五保”证,落实供养待遇。

2005年9月1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确定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不含敬老院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不含护理人员的报酬);集中供养对象的伙食费不低于供养标准的60%,分散供养对象要保证其吃饭、穿衣、住房(取暖)、医疗、教育(孤儿)等基本生活需求,指定护理人照料其日常生活,签订供养协议书;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实行乡镇统一管理,按月送供养粮、款到户。
至2007年底,全县共有“五保”对象918人,其中集中供养656人,分散供养262人;累计供养费用11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