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退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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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1988年,继续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采取“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复退军人安置。1993年,按照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监察局《关于退伍安置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对拒绝接收或故意推托安置退伍军人的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复退军人安置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同年起,全县安置工作实行分配计划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去向公开,把安置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1997年,改革复退军人安置办法,在全地区率先实行以“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按“考试考核”成绩“择优安置”的办法安置复退军人。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后,按照成绩高低,对65名城镇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全部妥善安置。
至2007年,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3868人,其中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1526人,全部安排工作;军地两用人才2206人,其中,有917人成为发展地方经济的带头人。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带头人中,成为村级领导干部的286人,养殖专业户262人,经商致富36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