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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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补 助

1988年,继续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补助”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在城镇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群众优待和政府临时困难救济。是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1667人,补助金额30.6万元,人均183.6元。
1989年1月1日起,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规定,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调整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在乡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对孤老和抗日战争入伍或其他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适当高于上述标准。1995年1月1日起,按省民政厅、财政厅规定,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1元。
1999年10月1日起,按地区民政局、财政局规定,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1942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月补助标准为135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的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月补助标准为105元。2000年1月1日起,按省民政厅、财政厅规定,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补助标准,调整后为每人每月520元。
2001年1月1 日起,按市民政局、财政局规定,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补助标准,调整后为每人每月610元。2002年1月1日起,按市民政局、财政局规定,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补助标准,调整后为每人每月670元。2003年1月1日起,按市民政局、财政局规定,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补助标准,调整后为每人每月780元。2007年8月1日起,按市民政局、财政局规定,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补助标准,调整后为每人每月1160元。同年底,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1411人,补助金额353.2万元;人均补助金额2503元,比1988年增长1263%。


1996~2007年沾化县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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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补助人数 │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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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713 │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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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1708 │82.4 │
├────────┼───────┼────────────┤
│1998 │1703 │82.1 │
├────────┼───────┼────────────┤
│1999 │1697 │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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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694 │183.7 │
├────────┼───────┼────────────┤
│2001 │1676 │178 │
├────────┼───────┼────────────┤
│2002 │1674 │208.1 │
├────────┼───────┼────────────┤
│2003 │1674 │238 │
├────────┼───────┼────────────┤
│2004 │1667 │238 │
├────────┼───────┼────────────┤
│2005 │1666 │332.2 │
├────────┼───────┼────────────┤
│2006 │1556 │329.2 │
├────────┼───────┼────────────┤
│2007 │1411 │3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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