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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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村民自治

1991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要求,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2年,按照行署批转地区民政局《关于在全区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意见》要求,实施“依法建制,以法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范化管理。1995年起,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3年集中整顿活动,提高村委班子依法建制、以法治村的能力,加强民主管理,增强民主监督意识。
1996年起,村委会主任培训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农闲时,组织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轮训,提高村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知法守法意识和工作能力,预防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1998年7月20日,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在全县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方法和时间等作出相应规定,在全县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1999年起,实行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一般每5~15户推选1名有一定议事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坚持原则的村民为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村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决定各项重大村务,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为村民服务,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其主要议事内容为: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草案、各种制度和村规民约,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讨论本村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讨论决定关系全村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要经济合同;讨论决定本村新上、扩建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兴办的各种公益事业;审查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审查提留款、义务劳动投工、各项集体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讨论决定村级企业,集体财产、物资的管理使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供应,审查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安排;讨论决定本村有关教育、卫生、民兵、治安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等。同年起,实行村务、政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和村财乡管制度。由村民代表组成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务、财务管理,各村财务账目由乡镇代管。同年底,实行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村务、政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和村财乡管制度的村共有428个,占总数的97.3%。
2004年6月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继续坚持公开外,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具体情况,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种粮直接补贴,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均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等有了法律规定。村务公开的内容扩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两大项,经济发展事项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农村耕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办公经费的使用,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等;社会发展事项有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的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等。
至2007年底,全县所有行政村均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有93个行政村被评为村民自治示范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