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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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民 政

1988年,全县辖3个镇,11个乡,1个农场,1个办事处,440个村民委员会,2172个村民小组。1991年,乡镇(场、办)建立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残疾人保障、老年人保障和婚丧改革五个服务保障网络,使广大农村灾民、贫困户、残疾人、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广大农村群众的婚丧服务得到保障。1994年起,实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办法,县政府、乡镇(场、办)均建立救灾预备金制度。1997年1月起,对婚姻登记管理体系进行改革,婚姻登记由过去乡镇办理改为由县专职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同年8月,按照行署《关于建立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要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春,进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第一次全面实行由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并直接选出村委会成员。2000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革义务兵安置办法,实行“量化考核,优质优安,高分择岗,自由选择”的义务兵安置工作办法。至2007年底,全县辖6个镇、4个乡、1个办事处、438个村民委员会、1752个村民小组;所有行政村均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共为优待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2533.08万元;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调整定期抚恤金标准14次;为革命伤残人员提高抚恤标准14次;共有1411名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均2503元;共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3868人;全县918名五保对象,有656人实现集中供养;为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199894人次、2329.44万元;投入抗灾救灾人力200万人次,发放救灾救济款222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