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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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12月,设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1988年5月,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同年起,全县75家国营、集体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992年5月起,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1993年7月起,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1994年5月,受理首起劳动争议案件,经协调处理,申诉人撤诉。1998年10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扩充为7人。1999年5月,首次做出仲裁裁决书。2003年1月,首次调解成功,做出调解书,并当即履行调解书内容。2004年5月起,试行标准化仲裁庭,规范庭审程序和用语,完善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文书。至2007年底,共处理案件5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