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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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一、工资调整
1988年,按照省工资改革研究小组、省劳动局《关于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晋升企业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晋升面控制在提高范围的20﹪以内,符合晋升条件的增加一级或半级工资,从1987年10月起执行。同年起,按照地区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意见》要求,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体改委等部门联合成立工效挂钩办公室,在承包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中推行工效挂钩。共有55家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涉及职工5870人。1989年,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意见》要求,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办法,推行计件工资制。同年起,按照省劳动局《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实行职务工资的通知》要求, 61家企业的5451名职工,实行浮动工资标准,已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技术职务工资,技术工人实行考工晋级,有943名技术工人通过考试晋升工资等级。
1990年,按照省政府《关于企业工资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企业职工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增资企业96家,增资职工6315人,人均月增资15.9元。
1991年,按照省劳动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在同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各类工资标准提高6元;地方国营企业所属的中、小学教师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标准工资提高10﹪;纺织、丝绸企业中执行岗位工资的工人,岗位工资的标准调整为一岗124元,二岗117元,三岗110元,四岗103元,五岗96元。职工日常工资支付中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均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1997年,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双挂钩。实行双挂钩的企业22家,职工3876人,调整后核定的工资基数为1944.9万元,上缴利税基数781.8万元。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45家,职工5387人,核定工资包干基数1833.2万元。1999年起,企业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水平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量,自主确定工资增长形式。

二、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5月起,企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元。至2007年,历经7次调整:1996年9月,调整为每月160元;1999年7月,调整为每月220元;2001年7月,调整为每月280元;2002年10月,调整为每月310元;2005年1月,调整为每月380元;2006年10月,调整为每月430元;2007年12月,调整为每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