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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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就业
1988年,全县16~25岁城镇待业青年1650人,就业形势严峻。县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劳动就业工作的报告》,要求建立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创办劳服企业和待业网点,安置待业青年。
1990年12月,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总结10年来的劳动就业经验,制定劳动就业措施,号召全社会重视劳动就业工作,就业形势有所好转。至1991年,共安置待业青年3228人。1992年,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放开用工计划,企业自主用工,随用随招,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同年2月起,按照《山东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细则》要求,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年,创办劳服企业10家,安置待业人员60人,安排富余职工80人,实现利税13.1万元。
2003年起,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仅承担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还承担着农村剩余劳力的流动就业管理和开发任务。至2007年底,全县在外务工人员64075人。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
1995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县劳动服务就业机构开始承担起国家赋予的为失业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培训、指导推荐再就业等失业职工管理职能。1998年6月12日,县政府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好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同日,县政府下发《关于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5项要求: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严格界定掌握救助对象及标准;严格审批、拨付和使用程序;强化监督;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收到实效。同年,共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16个,帮助532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2003年4月,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开始建立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就业服务体系。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管理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实施。
2007年,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资金投入,全县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等再就业工作的资金共计121.1万元,有1841人享受到资金补贴。至同年底,全县共组织举办服装裁剪、市场营销、食品加工、棉花检验、粮油储藏等转岗技能培训班20班次,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400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