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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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老龄工作

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988年,全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90%居住在农村,没有固定收入。农村孤寡老人的赡养,是老龄工作的重点,“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是老龄工作的核心。“五保”供养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承担。集体供养方式有集中供养(主要是通过入住敬老院来实现)和分散供养两种。残、幼人员是通过城镇低保、社会临时救济、进福利厂、办理收养等方式解决。是年,全县共有敬老院13处,床位226个,固定资产131万元,供养129人;“五保”对象347户1270人,集体供养“五保”老人254人,其中,集中供养129人,居家分散供养125人,“五保”供养率为20%,年供养金额18万元。
1989年12月,成立县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老龄办),为科级事业单位,挂靠县劳动局,负责全县老龄工作。同年,县政府下发《关于批准〈县民政局关于普遍实行乡镇“五保”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实行“五保”供给乡镇统筹。至1990年,全县所有乡镇(场)全部实现“五保”统筹。“五保”统筹标准原则上农业人口每年人均负担1斤粮、1元钱,实现每年供给“五保”老人口粮400~500斤,现金250~350元,达到或略超过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1990年7月,县老龄办划归县委序列,科级事业单位。1992年6月,撤销县老龄办和老年大学,其职能和工作人员并入县委老干部局。同年,乡镇(场、办事处)成立老龄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同年起,全县开展签订“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活动,先在富国镇东杜村试点,后在全县推开。 1995年,全县敬老院进行房屋修缮、装修,添设现代化生活设备,改变住房、设施陈旧简陋的状况。下洼镇敬老院室内安装暖气,蚊帐、被褥、桌椅等生活用品和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一应俱全。全县20000余名老年人与子女签订了家庭赡养协议书,占应签老年人数的96%,其生活标准高于其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全县组织法律宣传活动,县老龄委制作永久性标语牌23块,印发各种宣传材料3万份。同年,进行全县老年人口普查,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39971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0.83%,年龄最大的98岁;70岁以上老年人15713人,占60岁以上老年人数的39.3%。1997年,全县有405个行政村成立村级老年协会,有11个县直单位组建老年协会,老龄工作组织网络基本形成。同年,县委、县政府被授予全省、全国“敬老好儿女金榜奖”先进集体,县委书记步乃章荣获全国“重视老龄工作功勋奖”。
2001年起,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每年免除“两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老年人3.9万人,免除新增农业税及附加费的老年人1.69万人,免除总额133.3万元。县卫生、交通、文化、城建、金融等部门服务窗口均设立老年人优先的标示牌,县医院、县中医院规定70岁以上老年人免普通挂号费,县司法部门对7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免收法律服务费。
2002年3月,撤销县老干部局老龄工作办公室,成立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县老龄工作。2003年起,为全县100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00元长寿补贴金。2004年,乡镇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老龄委主任由分管副书记兼任。同年,全县老年协会全部更名为“老年人工作委员会”。
2005年起,全县使用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的赡养老人协议书,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制定新的最低赡养标准,老年人生活标准必须高于其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同年起,建立特困高龄老人动态档案,对全县享受“低保”后仍未解决生活困难的特困高龄老人实施救助。2006年,县政府投资1000万元,为全县乡镇敬老院新建或修缮房屋、院落,增添现代化生活设备,乡镇敬老院焕然一新。同年起,建立高龄老人救助长效机制,百岁老人长寿金由每月100元增至每月150元。
2007年,全县建立老年人工作委员会的行政村405个,占行政村总数的98%。县直部门的老龄组织健全。同年12月4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沾化县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接受政府“低保”后,因丧失劳动能力、疾病或其他原因仍生活困难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年人实施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至同年底,全县共有五保老人918人,其中集中供养656人;救助特困高龄老人95人,发放救助款47500元;与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农村老年人3.7万人,占应签老年人总数的90%;共办理老年人优待证16000余份。

二、敬老活动
1988年起,按《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把每年农历9月9日定为老人节。每年老人节前后,全县广大团员青年、在校学生、医务工作者等,根据自己的特点,有组织的为老年人开展义务服务。各级领导分别走访干休所、敬老院慰问老年人。各单位举办老年人座谈会、茶话会和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
1989年6月,泊头镇司家村村民刘守俊,在全国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评选活动中,被全国老有所为精英奖敬老好儿女金榜评选指导委员会授予“全国敬老好儿女金榜奖”。1990年,县老龄委、妇联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县开展向全国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获得者刘守俊学习的通知》,号召全县人民向刘守俊学习,开展爱老敬老为老年人做好事活动。
1991年起,每两年在全县开展一次老有所为、敬老爱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活动。

1996年起,为全县70岁以上老人办理《老年优待证》,永丰乡为60岁以上老人办理《老年优待证》。1997年,富国、冯家、永丰等乡镇免除老年人“三提五统”(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项村级提留,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费用五项乡统筹),减轻老年人负担44万元。同年,县老龄委组织老年人体育代表队,参加地区老年体育比赛,获得乒乓球比赛第三名,台球比赛二等奖。
2004年起,全县通过基层老年协会、老年学校等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书画、文艺、武术、门球、台球、太极拳(剑)、象棋、麻将、乒乓球等文体娱乐活动。同年4月,健全老年体协组织。县老年体协换届,设老年体协主席1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县级老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在职干部兼任。县老年体协下设门球、台球、乒乓球、象棋、麻将、太极拳(剑)6个专业协会。各协会均设会长1人(由退休科级干部担任),秘书长1人。县委办、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水利、县社、民政、公路、交通、油区、广电、粮食、工会、商业等县直部门成立老年体协组织(老干部科、室),乡镇设老年协会,会长由乡镇老龄办主任兼任。
2005年,县老龄委选派老年人体育代表队参加全市老年人运动会,共夺得金牌28枚,金牌总数列全市第4位,麻将、台球、太极拳(剑)、秧歌等项目获亚军;飞镖、地掷球获第3名;门球、乒乓球获第4名。
2007年10月,在全市“东方地毯杯”首届“滨州市十大孝星”评选活动中,富国镇敬老院院长李殿荣、滨海乡河北村村民傅振英被市老龄委授予首届“滨州市十大孝星”荣誉称号。同年,全县开展向敬老好儿女李殿荣、傅振英学习活动。
至同年底,全县有大型晨练广场3处(人民广场、影院广场、宾馆广场),老年活动中心1处,老年活动室105个,门球场8处(其中县直7处、富国镇1处),老年人体育组织455个,乡村老年协会活动站、点405个,经常参加活动的老年人2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