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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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1988~1993年,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均为3年。1993年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2004年起,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同步举行。至2007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六届,即第十一至十六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