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沾化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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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政协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会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和常
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
面;是政协委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完善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党和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
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富民兴沾,振兴中华,维护安定团
结,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
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人选从本届政协
委员中产生,由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
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或者组织委员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不够
认真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二)提案委员会每年向政协全委会议报告上次会议以来的工作;半年向常务委员
会和主席会议报告一次提案工作;对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主席会
议报告或请示。
(三)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由
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应有重点地邀请承办单位进行座谈,或者组织专题调查,推
动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继续督促办理,促进落实;集体提
案、联名提案应当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
第九条 提案者提出的提案产生了重大效益,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
著成绩的,由提案委员会给予表彰,或者报请常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给予表彰。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中共沾化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
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促进提案的办理;加强与委员和有关
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配合,发
挥政协的整体作用;加强与地区政协工委和兄弟县市政协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
验,共同研究做好提案工作。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不设办公室。有关提案的日常工作,由县政协宣联室根据
提案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负责处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本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乡镇工委,可以组织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祖国
和平统一。
(二)提案应围绕本县贯彻实施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法令,县内重要事务,经济建
设和改革开放,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
批评和建议。
(三)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四)提案的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
迹工整;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当列于首位;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
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并向政协全委会议报告审
理情况。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的原则:
(一)审查提案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提案人提高提案质量,确定提案承办单位,更
好地发挥提案的作用。
(二)审查提案要以立案标准为依据,既要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权利,又要注意维
护提案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
办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以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
处理。
(一)提案内容属于举报问题的,作为举报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提案内容属于诉讼、民事纠纷、学术争论、个人私事(非属落实政策)以及对
县外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作为信件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三)提案无具体内容,所提意见不明确或书写不符合要求的,退请提案人补充修
改后,再作审查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
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县委、县人大或县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提
案承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确有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接到提案10日内退回,由提案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
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
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
(二)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
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办理提案中,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
的措施。
(四) 承办的提案,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对提案人
做出书面答复;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适当延期,但要向
提案人说明情况。
(五)承办提案复文一式两份,送政协宣联室后转交提案者一份,存档一份。属政
府部门的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六)对提案答复应当按统一的格式行文,并加盖部门或其办公室公章。对提案答
复有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做进一步的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