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政协沾化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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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细
则》

1989年7月7日,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关于政
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县政协二届十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政协沾化县委
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 。1990年4月20日,县政协三届一次常委会
议对本会《暂行规定》进行修订。此《暂行规定》实施至1995年7月。
1995年7月,根据《政协章程》、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
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本
会制定《关于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
实施细则》 ,经7月19日县政协四届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实施。中共沾化县委以
办公室文件转发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