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县冬枣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5&A=3&rec=856&run=13

(1998年9月30日沾化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沾化县冬枣资源优势, 到本世纪末顺利完成十万亩冬枣开发任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林地管理暂行办
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冬枣资源,包括冬枣林地、冬枣树木、冬枣苗木、冬枣接穗。
第二条凡在沾化县区域内从事冬枣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冬枣资源的保护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冬枣发展规划的编制、栽植标准的设计、冬枣生产的管理。
(二)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培训冬枣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四)监督查处冬枣生产、经营、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全县推广冬枣开发、冬枣管理新技术,大力发展冬枣密
植林。
第五条由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组成冬枣资源管理稽查队,负责查处全县
冬枣开发中的不法行为。

第二章冬枣苗木、冬枣接穗的
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为保证沾化冬枣的优良特性,实行冬枣苗木、冬枣接穗生产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冬枣苗木、冬枣接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发给冬枣苗木、接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冬枣苗木、冬枣接穗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冬枣苗木、冬枣接
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
给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
行经营。
第八条沾化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冬枣苗木、冬枣接穗实施统一管理,按不同规格、
标准,分级定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冬枣苗木、冬枣接穗的调剂。

第三章冬枣资源保护

第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冬枣资源调查,建立冬枣资源档案。
第十条所有出圃的冬枣苗木,出圃前必须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植物检疫要求、
符合造林标准的,方可出圃。
第十一条冬枣树木所有权及冬枣林地使用权允许继承和转让,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占用、征用冬枣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
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必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
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征用冬枣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冬枣林地的
单位和个人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四条冬枣林地(每亩28株以上)、枣农间作林带(每亩10株以上)一律进行拍卖、
租赁或承包,期限不得少于50年。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略)。
第十六条对无证生产冬枣苗木、冬枣接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山东省林业种子
苗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100
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未取得冬枣苗木、冬枣接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而经营冬枣苗木、
接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盗伐冬枣树木者,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非法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对滥伐林木者,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对盗伐、滥伐冬枣树木又拒不补种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
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九条(略)。
第二十条对违法占用、征用冬枣林地或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征用冬枣林地的,根
据《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侵占的林
地,并处以每平方米5~15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
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给我县冬枣资源造成损失的,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