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县外客商来沾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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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6日)

第一条县外客商(包括国外客商、国内县域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沾化
投资兴办企业,除执行和享受国家及省、地的规定和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待
遇。
第二条在沾化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或股份制、个体私营等性质的企业,依法
取得法人地位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享有以下经营自主权。
(一)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依法聘用或辞退职工;其职工可一律实
行劳动合同制;可在本地、外地或国外招聘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有权确定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及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自行支配按规
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三项基金。
(三)有权依法自行确定企业产品价格(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除外)。
第三条提高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对外地客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竣
工投产等所需手续,由县经贸委会同县计委,协调有关部门实行“一条龙”全程服务,
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最迟5天内给予办完。 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主管部门负
责帮助企业报批。
第四条凡来沾化县兴办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优先安排场所,免缴基
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单位的投标、招标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减缴50%。
第五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县政府帮助协调解决流动资金等有关的实
际问题。
第六条来沾投资兴办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
期满后, 可以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当年可减
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新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缴税收之外的一切
费用款项,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沾化县土地管理部门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费根据不同
情况给予优惠。
(一)土地使用费根据项目性质、地理条件和土地用途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
平方米15元。
(二)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免缴土地使
用费。
(三)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
经批准可免收土地使用费6年。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免收当年的
土地使用费。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五)沿海滩涂和荒地每年每平方米缴纳人民币0.5~1元的土地使用费,从开发之
日起免收5年,5年后减半收取。对成片开发,以项目带开发的企业和投资大、后劲足、
效益高的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在土地使用费上还可以给予更多优惠,直至免缴。
第八条坚决杜绝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不合理摊派。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确
需缴纳的费用,由县政府责成财政或地税部门一年一次代收代缴。
第九条对利用县内企业现有闲置厂房、场地从事生产加工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的,其厂房、场地可无偿使用3~5年,并可根据项目性质适当延长。
第十条外地个体工商户来沾开门店或从事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优先安排场
地,有关费用按当地价格减征25%。
第十一条外地在沾化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及其配偶、子女及直系亲
属到沾化落户定居,户籍由县公安局和所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其中投资额
在10万元以上的,原是农业户口的,按规定缴纳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后,可转为地方
城镇户口。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二条外地来沾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可以为子女就近
办理入托、入学,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保证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按
时入托、入学。
第十三条保护县外客商的合法权益,对欺行霸市、哄抢盗窃外商财物、污辱人格、
伤害人身安全的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第十四条凡引荐并促进县外客商来沾化投资兴办企业的,在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
后,可按照实际投资额对中介人一次性奖励0.5~2%的中介服务费。中介费由受益企
业或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