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沾化县委沾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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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试行) (1997年12月
30日)

为深入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方针,促进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就党政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停薪留职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全县各级、各类党政事业单位(教育、卫生除外)工作人员停薪留职经营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其间,单位保留编制,免除现任职务,原职级不变。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可以领办、创办,也
可去上述性质的组织去工作。地域限于县内。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个人写出申请,单位
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履行有关手续。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个人与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和有关事
项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交纳养老保险基金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负担。
合同期暂定三年。合同期满后,可按上述程序续签,也可回原单位按原职级安排。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的各类企业、项目,必须与所在单位彻
底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对停薪留职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及所在单位要
进行定期考察,表现好、贡献突出的,要跟踪培养,优先提拔使用。
七、停薪留职期间,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根据实际表现和贡献大小,评
定优秀、称职、不称职。是党员的,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八、停薪留职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利用所在单位职权或个人原有职权
从事不正当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所在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和政
治名誉。上述问题一经出现,严肃处理。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十、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