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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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县有革命残疾军人577人, 其中特等2人,一等14人,二等甲6 4人,二
等乙111人,三等甲187人,三等乙179人,发放抚恤金23.8万元。烈属535人,因公牺
牲病故军人家属174人,发放抚恤金14.6万元,人均206元。军属2043户,发放优待金
45.2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1661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193人,解放战争时期989人,
建国后479人, 发放定期补助30.5万元, 人均184元。 在乡老红军1人年扶恤优待金
1000元。十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优待抚恤工作,切实解决“三属”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伤残军人等各类优抚对象的住房、就医、生活
等方面的问题。1989、1991、1994年三次调整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标准,人均月增30
元。1994年在全县范围开展乡镇优抚法规建设和争先创优活动,15个乡镇(场)均制定
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配套的优抚法规。对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标准,都有不同
程度提高, 富国镇、利国乡的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提高到400元。1997年有革命伤残
军人521人,其中特等2人、一等15人、二等甲63人、二等乙110人、三等甲187人、三
等乙134人,发放抚恤金42.4万元;有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531人,发放优待抚恤
金48.4万元;有军属1670户,优待金51.6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1560人,发放定期补
助金82万元。1988~1997年间共发放优待抚恤金、定期补助款158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