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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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是人民银行的核心工作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
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在搞好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经营范围进行监管的同时,1988年重点强化社会集
资管理,强调社会集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1990年重点组织全县银行帐户的
清理工作, 共清理银行帐户465个,查出多头开户81个。1994年以开展储蓄机构检查
为突破口,清理6处非法设立的储蓄网点。同年12月,受县政府委托报请上级行批准,
设立中国银行沾化支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1997年,开展银行执行政
策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全面整顿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保障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1988~1997年十年间,为维护金融监管的权威性,支行依法加大对各行、社、公
司、邮政储蓄违规经营行为的稽核频率和处罚力度。1994~1997年共实施常规、专项
稽核30项, 查出违规资金23817万元,罚款息15.06万元,提出纠改建议108条,为辖
区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