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5&A=3&rec=431&run=13

1988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管理
办法:对县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
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 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逐级分配控制指标,按
时考核; 对县以下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上级
提出压缩要求,实行间接控制。是年,对专项控制商品扩大到29种,除原有小汽车、
摩托车等商品外,增加电子打字机、复印机、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50
元以上的各种钟表、 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彩电、冰箱、洗衣机,各种电取暖、电
煮水设备,国产13种名酒和烟以及进口烟酒。为以经济手段制约单位滥购非生产商品,
根据地区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征收附加费。征收范围为
凡经批准购买专控商品的单位(除村办企业外),该项附加资金由县控办征收部分全部
用于发展教育。1990年10月,根据地区精神,对凡驻沾化县的各级各单位以及村、村
办企业和个人所有的小汽车实行登记建卡制, 到年底全县共计登记243辆。 1991~
1997年查处违控小汽车分别为19辆,231万元;15辆,210万元;11辆,142万元;6辆,
90万元;8辆,128万元;6辆,108万元;24辆,87万元。1988~1997年,各年度执行
控购数分别占控购指标的120%、 147%、125%、159%、115.3%、86.75%、104.3
%、 109%、105.1%、83.59%。1993年以来基本保持年度执行数与年度指标平衡。
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历年社控支出均保持较小的增幅,甚至在1993年后还略有下降。
十年有效的控购工作为节减财政支出,抑制消费增长,促进机关廉政建设起到很大作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