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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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993年,沾化县一直沿用“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大包干财政体制。省
核定本县收入基数为407.4万元, 支出基数为1116万元,省定额补助70 8.6万元。县
对下实行“收支包干,定额补助(或上交),超收分成,欠收自负”的财政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曾经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对增收节支,发展生产,搞好经济建设
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它的弊
端也日益显露出来。 1994年8月,县政府颁发《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
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将财政包干体制改革为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并将分税制实行后的有关财政收支、上交等问题规定为:(1)财政收入的划分:
县、乡(镇)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归地方,75%归中央;全留地方的有县、乡(镇)
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利润及亏损(县属企业)、城镇
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税、契税(乡镇)、
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资源税(乡镇)以及其他原属县、乡
(镇) 的各项收入(如罚没收入)等。(2)县对乡镇的财政支出,除公安派出所经费上划
外,其他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3) 实行分税制后,原下拨各乡镇的各项专业款,继
续下拨,保证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这次改革中,由于按税种划分各级财政
收入,税收返还基数成为影响各级利益的关键因素。改革方案中规定,对地方税收返
还以1993年财政收入实现数为基数。为此,全县围绕“争基数、保基数”,强化税收
征管、治理欠税作出努力。1993年全县实现财政收入2683万元,其中“两税”1531万
元,税收返还基数1263万元,为本县争得了一个较为理想的基数。1994年,地区核定
沾化县上交中央“两税”增长比例为15%。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