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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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县司法局设立基层调解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1995年,根据地区司法
局的统一要求,全县逐步建立县、乡、片、村四级调解网络。到1997年底,共建立县
调委会1个, 县属企业调委会17个,调解工作领导小组4个,基层调委会443个。全县
共有调解人员1538人,纠纷信息员1320人。各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1854件,调解成功
1776件,调解成功率为95.8%。通过调解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2起17人,全
县无一例因调处不当而造成民转刑案件。建立以防激化为重点的定期排查制度,县司
法局每半年排查一次, 乡镇每季度排查一次,村每月排查一次。1997年9月,为迎接
党的十五大召开和建国48周年庆典而进行的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共排查各类纠纷
187起,调处179起,在确保全县政治和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1年,各乡
镇建立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93年,县、乡机构改革时,司法
所与民政所合并为民政司法所。1996年,县编委在《关于进一步理顺乡镇管理体制的
意见》中明确规定建立司法所,同时加挂法律服务所的牌子。到1997年,全县14个乡
镇普遍建立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徒骇河农场建立司法办公室,共有专职司法助理员
15人,法律服务工作者15人,其中有省法律学校毕业生4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2家。
全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共办理各项业务2059件,其中调处纠纷486件,协办公证378件,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98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37件,审查修订合同560份。法制宣传
26次,解答法律咨询254人次,见证422次。通过办理各项业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268万元,开创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