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让受贿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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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让, 男, 汉族,1940年7月生人,原沾化县自来水公司经理。1989年9月至
1992年10月, 刘汉让任沾化县建筑公司经理期间, 先后4次收受刘某、 岳某人民币
9198元,收受刘某、解某、刘某人民币3000元及张某价值400元的沙发1套,共收受贿
赂12598元。1991年至1992年9月,刘汉让以县建筑公司经理职权,利用造假发票手段
在本公司报销3106元。 1994年1月18日,沾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贪污罪依法对刘汉
让提起公诉。1994年6月18日,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
155条、 64条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2
条、12条之规定,以刘汉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刘汉让服判未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

(王志海杨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