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海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强奸、抢劫、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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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丙海, 男,26岁,沾化县古城镇刘家村村民。1996年1月25日,刘丙海将沾化
县古城镇东街村女青年×××施用暴力强奸后,恐罪行败露,又挖出她的双眼球,用
菜刀砍、割她的颈面部,她双眼失明及颈、面部重伤。1989年11月20日凌晨,刘丙海
窜至古城镇供销社棉站宿舍,抢劫芦中霞现金2600元,并将其打致轻伤。自1995年夏
至1996年1月,刘丙海盗窃自行车3辆、录放像机1台及零星物品一宗,共价值5500元。
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定刘丙海犯故意伤害罪,判
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抢劫罪,判
处有期徒刑7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刘丙海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1996年6月28日刘丙海被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