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刘振江等4人妨害公务案】 资料库:沾化县情资料库 章节:沾化年鉴1988-199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5/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5/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5/section/3/article/20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5/section/3/article/20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刘振江,男,1947年生人;刘振林,男,1963年生人;刘斌亭,男,1963年生人;
刘建国,男,1965年生人。以上4人均为下河乡西刘村人。1996年4月12日,下河乡西
刘村委进行换届选举。 刘振江等4人采用暴力手段殴打主持选举工作的下河乡党委、
政府的工作人员, 造成5人轻微伤,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刘振江在妨害公务活动
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刘振林、刘斌亭、刘建国在使用暴力上起带头作用,其行为已构
成妨害公务罪,1996年10月25日沾化县人民法院以刘振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
2年;判处刘振林有期徒刑1年;判处刘斌亭有期徒刑1年;判处刘建国有期徒刑6个月。
    刘振江等4人提起上诉,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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