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江等4人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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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江,男,1947年生人;刘振林,男,1963年生人;刘斌亭,男,1963年生人;
刘建国,男,1965年生人。以上4人均为下河乡西刘村人。1996年4月12日,下河乡西
刘村委进行换届选举。 刘振江等4人采用暴力手段殴打主持选举工作的下河乡党委、
政府的工作人员, 造成5人轻微伤,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刘振江在妨害公务活动
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刘振林、刘斌亭、刘建国在使用暴力上起带头作用,其行为已构
成妨害公务罪,1996年10月25日沾化县人民法院以刘振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
2年;判处刘振林有期徒刑1年;判处刘斌亭有期徒刑1年;判处刘建国有期徒刑6个月。
刘振江等4人提起上诉,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