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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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997年,县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共审
结各类刑事案件585件,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684人,其中依法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56人,占8.2%;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的156人,占22.8%;判处不满5年
的279人,占40.8%;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的193人,占28.2%。始终坚持
“严打” ,共审结各类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408件,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
放火、抢劫、强奸等案件108件,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惩经济犯罪,审理盗窃、贪污、
受贿等案件131件, 通过适用罚款、追缴赃款赃物、没收等刑罚,为国家、集体挽回
经济损失124万元;积极受理刑事自诉案件312件,预防、化解、减少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