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员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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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员征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重要职责。全县的征兵工作自1984年《兵
役法》颁布和1985年《征兵工作条例》实施后,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到1987年,兵
役登记、 新兵征集、退伍兵转服预备役工作已形成制度化、规范化。1 987年征兵工
作从10月开始,12月底结束,共征集新兵300名。1988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通知, 征兵时间由10月份改为3月份, 由于征集时间的变更, 当年没有征兵任务。
1988年退伍兵转服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于5月份结束, 全县共有2768名退伍军人转服
预备役。 1989年春季征兵于3月开始,4月结束,共征兵300人。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公
民的爱国从军积极性,1990年县政府制定新的优抚政策,规定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后,
除退伍时政府负责安置外,还负责为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兄弟姊妹安排工作。于是全
县适龄青年应征热情高涨, 形成“参军热”,当年全县有5290名青年报名应征,300
人被征集入伍。 同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时间由3月份春季征兵改
为10月份冬季征兵的命令, 进行当年的第二次征兵,244人被征集入伍。为增强公民
的国防意识和适龄青年服兵役的法律意识, 从1990年9月份开始,兵役登记工作在全
县普遍展开, 此后每年的9月份进行一次兵役登记工作,凡是在12月31日前年满18岁
的男性公民均应在9月到当地兵役机关进行登记。 1992年1月中央组织部等6个单位联
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对
自1988年9月1日后转业来本县工作、 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8名转业干部进行预备役登
记,从此,转业军官服预备役登记工作形成制度化。1993年,国家民政部、总参、总
政等部门为更好地解决义务兵、复员退伍等优抚对象的晚年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
下发《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根据这一精神,
当年应征入伍的284名新兵均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此后,按着自愿的原则,每年
征兵时,同时开展此项工作。为确保新兵质量,县人武部自1991年冬季征兵起,制定
征兵工作责任制,实行“封闭式”体检方法,制定廉洁征兵规定,提高征兵工作质量。
1996年3月中央军委作出《关于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 ,根据这一指
示精神, 全县于9月30日完成转业军官服预备役军衔评定工作,共有25名转业军官被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其中5人授予中校军衔,11人授予少校军衔,7人授予上尉军衔,
2人授予中尉军衔。1997年冬季征兵工作从10月份开始,12月结束,共征集新兵2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