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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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6年起宣传节制生育, 提倡少生孩子,支持多子女的夫妇做绝育手术。自1
958年起开始培训节育员, 负责发放避孕用具,并在泊头公社示范放节育环等技术。
从1962年开始作节育手术。1963年人口出生率高达46.0‰,自然增长率为34.3‰,引
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1964年县医院设计划生育门诊,各区卫生院负担计划生育技术
指导, 广泛开展节育工作。但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干扰,人口出生率保持在3
0‰左右,自然增长率保持在25‰左右。
1972年3月份组织大型宣传队, 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积极推行女性放环和男女结
扎手术, 培训农村放环员。之后,每年两次,对有3个小孩,40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施
行绝育手术, 仅1972年、1973年两年全县共计放环17363例,男性结扎1036例,女性
结扎309例。 1974年后,认真贯彻“晚、稀、少”的原则,明确提出一对夫妇只生育
两个孩子,两胎间隔四五年,并对避孕药具费、节育手术费及后遗症治疗费实行免费。
还规定男性结扎休息7天, 女性结扎休息21天,休息期间工资照发,或工分照记,并
在生活上给予照顾。至1975年人口出生率降为20.5‰,自然增长率降到13.5‰。
1978年始,全县各公社设一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至此,从县到公社形成一支计
划生育队伍。
1979年6月, 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
长,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从此,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阶段。仅1979、1980两
年,全县共做绝育手术近2万例,1980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9.3‰。
自1980年起,认真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对只要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第二胎的
夫妇,由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自孩子出生之日起到14周岁,父母
双方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的干部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给独
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父母在两地、或在两个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责50%;
一方在机关, 一方在农村的,同样由机关发给保健费每月2.5元,农村以工分形式兑
付相应的报酬;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由所在大队多分1份自留地。
1982年开始对育龄妇女实行档簿管理,逐步发展为“七簿一档” (即:出生登记
簿、死亡登记簿、结婚登记簿、一孩登记簿、未婚青年登记簿、手术登记簿、育龄妇
女登记簿和育龄妇女档案),同时,各公社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网,每个管区配备1名网
长,壮大计划生育队伍,做到计划生育工作常年有人抓,改变“突击一阵风,过后照
常生”的局面。
1984年以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央(84)7号文件,省委(84)17号文件精神,
对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规定的,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
愿只要1个孩子的夫妻, 所在单位要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到1987年底全县共
安排计划内二胎1247人。是年全县计划生育率达93.4%,节育率为96%。

1963~1987年沾化县节育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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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放环│女扎│男扎│其它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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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3 │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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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56 │15 │5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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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274 │20 │295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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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5192│4 │406 │366 │
├──┼──┼──┼──┼────┤
│1969│335 │4 │ │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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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464 │15 │13 │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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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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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放环 │女扎 │男扎│其它手术│
├──┼───┼───┼──┼────┤
│1971│2484 │18 │32 │1051 │
├──┼───┼───┼──┼────┤
│1972│5369 │72 │111 │602 │
├──┼───┼───┼──┼────┤
│1973│11994 │237 │925 │1277 │
├──┼───┼───┼──┼────┤
│1974│3520 │26 │7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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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8882 │6039 │154 │1095 │
├──┼───┼───┼──┼────┤
│1976│4523 │3093 │105 │909 │
├──┼───┼───┼──┼────┤
│1977│3752 │1860 │29 │1027 │
├──┼───┼───┼──┼────┤
│1978│3699 │2123 │29 │1088 │
├──┼───┼───┼──┼────┤
│1979│4012 │10724 │82 │2881 │
├──┼───┼───┼──┼────┤
│1980│5891 │2739 │54 │3012 │
├──┼───┼───┼──┼────┤
│1981│6130 │1648 │31 │2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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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6632 │1842 │16 │2117 │
├──┼───┼───┼──┼────┤
│1983│5235 │2219 │29 │2073 │
├──┼───┼───┼──┼────┤
│1984│4322 │1624 │12 │1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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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4032 │1299 │1 │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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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502 │1439 │ │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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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5857 │2663 │4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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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95160 │39735 │2340│27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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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67、1968两年无统计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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