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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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崇尚大家庭,讲究人丁兴旺,多数家庭数代同堂。世俗以多代同堂为荣,
儿孙辈提出分家,即被斥为“不孝”。家庭经济和家务的支配权,集中于家长一人。
建国后, 家庭规模趋向于中小型。1932年全县平均每户5.2人,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
查户均4.13人,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户均3.87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户均3.9
9人,至1987年末户均3.9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