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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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男女婚姻多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身价彩礼”。
盛行娃娃婚、 指腹为婚、 早婚。富家子弟少年娶妻,小女婿,大媳妇,有“女大三
(岁),抱金砖”,“女大八,早发家”等荒唐之说。而有的贫苦人家因生计困难而将
女孩卖做“童养媳”。绅士豪门,三房六妾,贫困人家,则有的终生不能婚配。婚后,
男子可一张“休书”将女方遗弃;而女子丧夫,一般不许再嫁,为亡夫“守节”终生,
否则会受世人耻笑。
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早婚,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1
980年, 国家颁布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重申反对封建婚姻陋习,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利, 规定结婚年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并提倡晚婚晚育。据198
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 按国际婚姻年龄 (15岁) 计算,全县15岁以上人口中未婚的占
23.49%(男12.80%,女10.69%),有配偶的占68.36%(男34.30%,女34.06%),丧
偶的占7.53%(男2.73%,女4.80%) ,离婚尚未组建家庭的只占0.62%(男0.55%,
女0.07%)。
由于少数人受旧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早婚现象仍然存在,男性早婚 (不
到22岁)人数占15~22岁人口数的0.7%,女性早婚(不到20岁)人数占15~20岁人口数
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