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 旧时一向由父母包办。比较富裕的人家,讲究“因亲结亲”、“亲上保亲”
、“门当户对”,因此,习惯订娃娃亲。女性年龄多大于男,有的竟大10岁左右。贫
苦人家的男孩则很难成亲,有的以自己的女孩作对方之媳,换取对方之女孩为己方之
媳,俗称“换亲”。年逾20岁迟迟无媒者,只好走买卖婚姻的道路。童养媳为当地少
有,惟外地逃荒入境实难维持生活者,忍痛将幼女卖于当地穷人,稍长后再成婚。另
有拐骗和贩卖人口的,从外地骗贩成年妇女,卖给四五十岁的穷苦男子强行结婚,如
此成婚配者,民国时期最多。
旧社会讲究“缘分”,认为既成婚配,就是命里注定,必须顺天从命。女人更有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活是男家人,死是男家鬼”的信条。男的虽然可以“休
妻”(不要女的),但总被认为不道德。俗云:“休前妻,害青苗,伤损!”
建国后,政府颁布婚姻法,婚配年龄合理,结婚离婚自由,反对父母包办,提倡
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80年代,政府禁止近亲结婚,“亲上保亲”者日少一日。
订婚 经媒人撮合,双方家长同意,即初订婚约(口头)。然后双方将嫡亲长辈的
名字写于红纸之上,互相交换,称为“换号”。“换号”之后是“换柬”,随柬帖互
送礼物。此时,男方以盛筵款待媒人,订婚手续完毕。
建国后,首先争取本人意见,然后履行传统订婚手续。但换柬时只交换礼物 (有
的以钱代物),无有“柬帖”。60年代始,订婚前交换像片,后逐步发展为见面谈心。
订婚后男女互相往来,在往来中,男方对女方有较丰厚的馈赠。惟黄升以西地区,女
性多不去男家,男性携带礼物去女方者也不多见。70年代,由父母包办的“娃娃亲”
在西部、北部地区有所恢复,80年代较为普遍,而东部地区,“娃娃亲”仍属罕见。
西部、北部地区,订婚后男女双方不搞礼仪往来,东部则大事走动,孩生日、娘
满月,婚丧嫁娶,“新亲家”都得首当其冲。如男方到女方去,必须给女孩“看钱”,
不然,则有退婚的可能。其实,订婚不是法定手续,孩子长大后,自主退婚者不在少
数,家长只得服从。
结婚 男方选定黄道吉日后由媒人转达女方。结婚前一二日(必须是双日),男方
送五色食物给女方(如鸡、鱼、酒、肉、蔬菜等,有的送米和面),名曰“下礼”,又
称“催妆”。与此同时,不论春夏秋冬,男方必须给女方一套上轿棉衣,若在夏日,
则将棉衣置轿内做坐垫。民国时期,东部地区趋向简单,有的只送衣料,置棉絮于轿
内充当棉衣。结婚前一日,男方近族的大门贴喜联,傍晚,吹鼓手在大门前奏乐,叫
“响门”。晚饭后,吹鼓手伴奏,新郎到全族长辈家叩拜,叫“拜门”
结婚时,男方备两乘花轿,一红一绿。新郎乘红轿,鼓乐伴奏 (富家更有旗锣伞
扇),由两位礼宾(叫“拿毡的”)陪同,去女方迎亲。女方长辈亲迎新郎入席,宴毕,
在鼓乐声中为新郎披红戴花。同时,新娘头蒙红巾(叫“蒙头红”) ,足不履地(冬天
也不准穿靴) ,以椅子抬入红轿,新郎换乘绿轿,吹吹打打,到男家举行婚礼。陪同
新娘前往的有:男女送客各2人,压车压轿的儿童2人,赶车拉陪送、嫁妆的数人。花
轿行程往返不得同路,行路人必须让路,即使达官贵族也不例外,因为结婚有“小登
科”之称。花轿至男家门口落轿,新郎先进院坐椅子等候,新娘由女宾扶持,步红毡
至庭院,与新郎拜天地后,揭头巾,面公婆,入洞房,喝合婚酒,吃饺子,即为“合
卺”。晚上,女方送来酒菜,供喝“红酒”。“喝红酒”也叫“殃喜”、“要火烧”,
小叔子和下辈人都来戏耍殃闹,有的大岁人和长辈也来凑趣,此所谓“三日无大小”。
此后,女方的眷属频频来男家“送饭”、“圆饭”、“会亲家”、“随人情”、“梳
头”、“填箱”、“赠手巾”,男方的亲友都来祝贺,人来客往,笑语声声,大吵大
嚷,向女家长“要火烧”殃喜,如此宴宾三日方告礼成。新娘于是日回娘家,一般在
娘家住两日再回婆家,叫“回六”。如女方属第二次结婚,即大为从简,一不用花轿,
二不用迎亲,只以马车迎接,叫“拉回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后,都依法到政府领取结婚证书,但在农村仍需
举行上述结婚仪式,只是改乘轿为骑马、骑(坐)自行车,近年又改为坐拖拉机、汽车。
其他形式也大为从简,“蒙头红”自行取消。“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准贺喜,不准
设宴,不准吹打,尔后恢复旧习,而且设宴益盛。
70年代后期始,结婚前,男方必须备好家具,有的男方出钱女方购置。80年代逐
步升级,由橱柜到沙发、缝纫机,又到家用电器,男方耗资由一千元到数千元。黄升
以西地区情况有所不同, 结婚前,女方备大量“陪送”,一般价值一二千元,多者5
000元以上。
冥婚 俗称“找阴亲”。旧时,未成婚的男女,死后都要找一死配偶。否则,谓
之“孤坟”,认为对家庭不利。“娶阴亲”的特点是先喜后悲,首先模仿活人的结婚
仪式(从简)结婚,然后举行丧事(从简),将二人合葬一墓。建国后,此俗被禁止,但
在农村至今尚未彻底消失。
第一节 婚姻
婚配 旧时一向由父母包办。比较富裕的人家,讲究“因亲结亲”、“亲上保亲”
、“门当户对”,因此,习惯订娃娃亲。女性年龄多大于男,有的竟大10岁左右。贫
苦人家的男孩则很难成亲,有的以自己的女孩作对方之媳,换取对方之女孩为己方之
媳,俗称“换亲”。年逾20岁迟迟无媒者,只好走买卖婚姻的道路。童养媳为当地少
有,惟外地逃荒入境实难维持生活者,忍痛将幼女卖于当地穷人,稍长后再成婚。另
有拐骗和贩卖人口的,从外地骗贩成年妇女,卖给四五十岁的穷苦男子强行结婚,如
此成婚配者,民国时期最多。
旧社会讲究“缘分”,认为既成婚配,就是命里注定,必须顺天从命。女人更有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活是男家人,死是男家鬼”的信条。男的虽然可以“休
妻”(不要女的),但总被认为不道德。俗云:“休前妻,害青苗,伤损!”
建国后,政府颁布婚姻法,婚配年龄合理,结婚离婚自由,反对父母包办,提倡
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80年代,政府禁止近亲结婚,“亲上保亲”者日少一日。
订婚 经媒人撮合,双方家长同意,即初订婚约(口头)。然后双方将嫡亲长辈的
名字写于红纸之上,互相交换,称为“换号”。“换号”之后是“换柬”,随柬帖互
送礼物。此时,男方以盛筵款待媒人,订婚手续完毕。
建国后,首先争取本人意见,然后履行传统订婚手续。但换柬时只交换礼物 (有
的以钱代物),无有“柬帖”。60年代始,订婚前交换像片,后逐步发展为见面谈心。
订婚后男女互相往来,在往来中,男方对女方有较丰厚的馈赠。惟黄升以西地区,女
性多不去男家,男性携带礼物去女方者也不多见。70年代,由父母包办的“娃娃亲”
在西部、北部地区有所恢复,80年代较为普遍,而东部地区,“娃娃亲”仍属罕见。
西部、北部地区,订婚后男女双方不搞礼仪往来,东部则大事走动,孩生日、娘
满月,婚丧嫁娶,“新亲家”都得首当其冲。如男方到女方去,必须给女孩“看钱”,
不然,则有退婚的可能。其实,订婚不是法定手续,孩子长大后,自主退婚者不在少
数,家长只得服从。
结婚 男方选定黄道吉日后由媒人转达女方。结婚前一二日(必须是双日),男方
送五色食物给女方(如鸡、鱼、酒、肉、蔬菜等,有的送米和面),名曰“下礼”,又
称“催妆”。与此同时,不论春夏秋冬,男方必须给女方一套上轿棉衣,若在夏日,
则将棉衣置轿内做坐垫。民国时期,东部地区趋向简单,有的只送衣料,置棉絮于轿
内充当棉衣。结婚前一日,男方近族的大门贴喜联,傍晚,吹鼓手在大门前奏乐,叫
“响门”。晚饭后,吹鼓手伴奏,新郎到全族长辈家叩拜,叫“拜门”
结婚时,男方备两乘花轿,一红一绿。新郎乘红轿,鼓乐伴奏 (富家更有旗锣伞
扇),由两位礼宾(叫“拿毡的”)陪同,去女方迎亲。女方长辈亲迎新郎入席,宴毕,
在鼓乐声中为新郎披红戴花。同时,新娘头蒙红巾(叫“蒙头红”) ,足不履地(冬天
也不准穿靴) ,以椅子抬入红轿,新郎换乘绿轿,吹吹打打,到男家举行婚礼。陪同
新娘前往的有:男女送客各2人,压车压轿的儿童2人,赶车拉陪送、嫁妆的数人。花
轿行程往返不得同路,行路人必须让路,即使达官贵族也不例外,因为结婚有“小登
科”之称。花轿至男家门口落轿,新郎先进院坐椅子等候,新娘由女宾扶持,步红毡
至庭院,与新郎拜天地后,揭头巾,面公婆,入洞房,喝合婚酒,吃饺子,即为“合
卺”。晚上,女方送来酒菜,供喝“红酒”。“喝红酒”也叫“殃喜”、“要火烧”,
小叔子和下辈人都来戏耍殃闹,有的大岁人和长辈也来凑趣,此所谓“三日无大小”。
此后,女方的眷属频频来男家“送饭”、“圆饭”、“会亲家”、“随人情”、“梳
头”、“填箱”、“赠手巾”,男方的亲友都来祝贺,人来客往,笑语声声,大吵大
嚷,向女家长“要火烧”殃喜,如此宴宾三日方告礼成。新娘于是日回娘家,一般在
娘家住两日再回婆家,叫“回六”。如女方属第二次结婚,即大为从简,一不用花轿,
二不用迎亲,只以马车迎接,叫“拉回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后,都依法到政府领取结婚证书,但在农村仍需
举行上述结婚仪式,只是改乘轿为骑马、骑(坐)自行车,近年又改为坐拖拉机、汽车。
其他形式也大为从简,“蒙头红”自行取消。“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准贺喜,不准
设宴,不准吹打,尔后恢复旧习,而且设宴益盛。
70年代后期始,结婚前,男方必须备好家具,有的男方出钱女方购置。80年代逐
步升级,由橱柜到沙发、缝纫机,又到家用电器,男方耗资由一千元到数千元。黄升
以西地区情况有所不同, 结婚前,女方备大量“陪送”,一般价值一二千元,多者5
000元以上。
冥婚 俗称“找阴亲”。旧时,未成婚的男女,死后都要找一死配偶。否则,谓
之“孤坟”,认为对家庭不利。“娶阴亲”的特点是先喜后悲,首先模仿活人的结婚
仪式(从简)结婚,然后举行丧事(从简),将二人合葬一墓。建国后,此俗被禁止,但
在农村至今尚未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