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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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内无药政管理,吸毒者和江湖庸医卖假药行骗者颇多。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明
令禁种罂粟,不准贩卖和吸食鸦片及其制剂,限制麻醉药品的使用。1956年,根据国
家卫生部《关于抗生素类药品管理原则的通知》,要求医疗单位严格掌握抗生素类药
品的使用权限和适应症。1957年,根据省人委《对医药商管理办法》的规定,县人民
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游医和药贩的管理,扭转了西药市场混乱现象。1964年,药
政工作列入卫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设专人负责,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监督药品
质量和药品价格,取缔非法游医、药贩,净化医药市场。
“文化大革命” 时期,药品质量失去监督,1976年后,恢复药政管理工作。197
8年, 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规定》,恢
复对药品质量的检查监督,重申麻醉药品实行公社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分级限量供应
并由县卫生局批准、指定专职医师执行处方权的制度。同时,制止乱办药厂、乱生产
药品。1979年1月,监督中药计量单位改公制,以“克”代“钱”。
1982年8月,县内各医药单位对卫生部公布淘汰的127种化学药品进行清理销毁。
1985年3月, 根据省卫生厅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对药品经营单位、
药品销售点进行检查,对验收合格的14家药品经营单位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县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贯彻,
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1987年6月成立沾化县药品检验所,加强药政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
使药品质量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