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县内无药政管理,吸毒者和江湖庸医卖假药行骗者颇多。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明
令禁种罂粟,不准贩卖和吸食鸦片及其制剂,限制麻醉药品的使用。1956年,根据国
家卫生部《关于抗生素类药品管理原则的通知》,要求医疗单位严格掌握抗生素类药
品的使用权限和适应症。1957年,根据省人委《对医药商管理办法》的规定,县人民
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游医和药贩的管理,扭转了西药市场混乱现象。1964年,药
政工作列入卫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设专人负责,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监督药品
质量和药品价格,取缔非法游医、药贩,净化医药市场。
“文化大革命” 时期,药品质量失去监督,1976年后,恢复药政管理工作。197
8年, 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规定》,恢
复对药品质量的检查监督,重申麻醉药品实行公社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分级限量供应
并由县卫生局批准、指定专职医师执行处方权的制度。同时,制止乱办药厂、乱生产
药品。1979年1月,监督中药计量单位改公制,以“克”代“钱”。
1982年8月,县内各医药单位对卫生部公布淘汰的127种化学药品进行清理销毁。
1985年3月, 根据省卫生厅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对药品经营单位、
药品销售点进行检查,对验收合格的14家药品经营单位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县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贯彻,
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1987年6月成立沾化县药品检验所,加强药政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
使药品质量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第三节 药政管理
解放前,县内无药政管理,吸毒者和江湖庸医卖假药行骗者颇多。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明
令禁种罂粟,不准贩卖和吸食鸦片及其制剂,限制麻醉药品的使用。1956年,根据国
家卫生部《关于抗生素类药品管理原则的通知》,要求医疗单位严格掌握抗生素类药
品的使用权限和适应症。1957年,根据省人委《对医药商管理办法》的规定,县人民
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游医和药贩的管理,扭转了西药市场混乱现象。1964年,药
政工作列入卫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设专人负责,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监督药品
质量和药品价格,取缔非法游医、药贩,净化医药市场。
“文化大革命” 时期,药品质量失去监督,1976年后,恢复药政管理工作。197
8年, 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规定》,恢
复对药品质量的检查监督,重申麻醉药品实行公社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分级限量供应
并由县卫生局批准、指定专职医师执行处方权的制度。同时,制止乱办药厂、乱生产
药品。1979年1月,监督中药计量单位改公制,以“克”代“钱”。
1982年8月,县内各医药单位对卫生部公布淘汰的127种化学药品进行清理销毁。
1985年3月, 根据省卫生厅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对药品经营单位、
药品销售点进行检查,对验收合格的14家药品经营单位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县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贯彻,
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1987年6月成立沾化县药品检验所,加强药政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
使药品质量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