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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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5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此后,由民政局
负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支付土地补偿费。1957年10月18日
国务院第五十八次会议,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方法进行修改,
土地补偿由人民政府解决,改为“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者补助费以及土地上房屋、
水井、树木等附属物、农作物的补偿费,都由用地单位支付”。
据统计,1964~1982年按规定批准权限审批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75643.49亩
(包括油田建设用地18354.98亩),其中耕地14134.91亩。
1982年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后,
土地管理工作改由县农业局负责。为贯彻执行两“条例”,1986年,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并专设土地管理机构。
1986年根据省统一部署,对全县1982~1986年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国
家建设违法占地的有78个单位, 占地面积4619.13亩,其中耕地358.34亩。乡镇集体
建设违法占地单位19个, 占地1426.39亩, 其中耕地281.52亩 (窑场10个, 占地
1233.77亩,其中耕地239.94亩;工副业9个,占地192.62亩,其中耕地41.58亩)。专
业户22个,违法占地103.71亩,其中耕地25.41亩。农民建房超规定指标的有6728户,
占地面积673.26亩, 其中耕地16.78亩。所有违法占地均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有关
条款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实施办法》公布后,为加强土地管理
工作,1987年12月成立沾化县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