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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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量衡器具
清末,度量衡单位极不统一,多制并行。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规定,
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单位。1915年,北洋政府颁《权度法》。1928年,国民政
府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1929年,又颁布《度量衡法》。
由于这些法规未普遍施行,造成旧杂制、标准制、市制混用局面。沾化境内杂制计量
器具颇多。度器有木尺(1尺约折合55厘米)、布尺(1尺折合50厘米)等。量器有斗、升
等,斗、升因容量大小不同,又分多种。衡器有行秤、十八两秤(1斤折合行秤18两)、
二十两秤(1斤折合行秤20两)、截半秤(1斤折合行秤24两)、线秤(1市斤折合线秤6两)
等。解放后停止使用升、斗和杂制秤,逐渐普遍使用市制秤,而度器仍然是多制并行,
到建国后才普遍使用市尺。
1959年6月2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后,公制为国家基本
计量制度,废止一切杂制计量器具,市制计量器具继续使用。是年,普通市秤由十六
两制, 改为十两制,唯有中药材计量仍用市制十六两戥子秤。1963年7月,全县量器
统一公升制。至1979年,全县中医处方、中药计量一律采用克、毫克,停止使用市制
戥子秤。
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5年,第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从此,计量全部
采用法定公制单位。度器主要有直尺、卷尺、折叠尺、三角尺等;量器主要有量筒、
量杯、量提、自动量油机等;衡器主要有杆秤、磅秤、天平等。

二、仪表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的计量器具陆续产生,广泛使用。现工业计量
多用仪表。测长仪表有1~2米测长仪、万能工具显微镜、阿贝仪、轮廓仪、投影仪、
万能渐开线检查仪、孔径测量仪、气动测量仪等;力学仪表有纤维强力仪、材料拉力
试验仪、布氏(洛氏、维氏)齿轮硬度计、各种流量计、真空计、密度计、重力仪等;
温度仪表有各类(种)热电偶、红外测温仪、比率计等;电磁仪表有电流互感仪、电阻
电容箱、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检流表、电位差计、电阻测量仪等;无线电仪表
有毫伏表、微波动率计、晶体管特性图示仪、晶体管综合参数测试仪等;化工仪表有
浓度计、浊度仪、光电化色计等。工商企业用的有液体自动售货器、电子秤、电子数
控流量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