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监督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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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价监督
建国后,县物价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内的物价负责审查、监督并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为稳定市场、繁荣经济服务。
1963年对县供销社系统的商品价格严格管理,建立牌价登记表、商品价格计算表、
物价通知单,价格差错通知单、牌价差错登记表、商品价格卡片。商品变价时,基层
零售单位先盘点库存,后公布调整价格。制定出土产品、日用杂品、果品、调味品的
销售调拨作价办法,基层社自营业务的作价办法,畜产品、废品、鲜蛋、肉的收购价
格、零售价格、季节差价。
1964年,县物价委员会组织物价员、会计员分组进行物价检查。在供销系统检查
623笔, 差错3笔,差错率为4.8‰。在国营商业系统检查4307笔,差错13笔,差错率
为3‰。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价员计价舍入不当,执行牌价不严格,自营业务计价
偏高,加工产品计成本偏高,变价商品执行价格不及时,40~70%的商品没建立商品
价格标签,对查出的差错,都及时做了改正。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物价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1979年9月20日,
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发挥物价监督的五条意见》 。1984年4月,正式组建沾化县物价
局。此后每年进行物价大检查。
1980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
建立以县革委副主任苏东山为组长的14人领导小组, 组织90人,分3组,对84个单位
进行物价大检查。通过19300笔次的价格检查,发现510笔次差错,差错率为2.6%。
1981年,县物价局组织力量检查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主要副食品价格。发现个
别单位擅自提高卷烟价格和旅馆收费标准,根据行署《违犯物价政策和纪律处罚规定》,
进行经济制裁,没收其非法收入886.08元。
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后,对商业、供销、粮食系统
及集市贸易进行物价检查。 采取“听、看、查、改”四字措施,涉及160个单位,30
个集市, 300户经销点。元旦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又组织物价、工商行政、计量等管
理部门对国营商业、供销、粮食系统进行为期13天的大检查。两次检查,共没收非法
收入3385.32元,罚款530元。
1983年贯彻执行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
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县成立“双刹”领导小组。通过大检查,查出乱涨价钢材
27吨、木材747立方米、煤炭503吨、化肥78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没收
非法收入21800元。对乱摊费用的一些单位,通报批评,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为加强物价监督, 县物价局于1984年8月设置物价检查所。1985年县物价局与计
量所联合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简称“双信”活动) 。通过检查评比,给5个单位
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牌匾,对违法单位没收非法收入37614元。
1986年上半年对棉花收购价格、鸡饲料价格进行检查,对已挂“双信”牌匾的单
位进行复查。指导国营商业、供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三色明码标价。下半年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抽查40个国营、集体单
位经营的计划内尿素、柴油等商品价格,查处违价单位6个,违纪金额26.1万元。
1987年3月,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对石油化肥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在全
县范围内,对经营化肥、石油的24个单位进行历时23天的检查。从中发现违纪单位与
个人11个, 违纪金额17226.20元。8月,对化肥、农药、柴油等再次进行物价检查,
发现高价倒卖尿素的3个个体户,罚款200元。10月继续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
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县物价局对26个部门和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农膜、化肥、
农药、钢材、煤炭、水泥等生产资料价格的执行情况,从中发现违纪单位17个,违价
金额33万元。

二、农产品成本调查
1984年8月,成立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按照国家调查方案,以县辖区域内猪、牛、
羊为调查对象,在4个乡镇(利国乡、下河乡、富国镇、下洼镇)抽选9个户(分住7个村),
为畜牧饲养成本及畜牧业收益情况常年核算调查点。1984年通过调查核算:出栏肥猪,
净成本为67.75元/50公斤,纯收益15.08元;牛,饲养成本797.3元/头,纯收益48.54
元;活羊,饲养成本16.17元/只,纯收益9.19元。
1987年增加对粮、 棉等主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结果:小麦亩产157.5公斤,成本
67.50元/亩, 纯收益8.09元/50公斤; 玉米亩产205公斤,成本33.32元/亩,纯收益
9.15元/50公斤;棉花亩产67.5公斤,成本84.54元/亩,纯收益112.29元/5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