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品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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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销差价
工业品购(进)销差价沾化工业生产比较落后,绝大多数工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
业品从外地进货。县内批发企业批发商品,执行购销差价。凡从外地购进的商品均按
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执行。
农产品购销差价其构成包括当地商业经营部门的费用和利润, 主要有3种形式:
一是零售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价,如家禽、鲜蛋、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二是
成品零售价格与原料收购价格之间的差价,如皮棉与絮棉、生猪与猪肉等;三是批发
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价,如商业企业收购的农产品,按批发价格供应给当地生产
企业。
政府历来对农产品购销差价持慎重态度,经营单位严守保本微利的原则,以保证
农产品收购计划的完成和商品销售价格的稳定。粮油价格,多年存在购销价格持平或
倒挂的现象。如1961~1964年小麦统购价12.00元/50公斤,统销价10.90元/50公斤,
购销差率-9.17%;1964~1987年,小麦、玉米、大豆、谷子、小米、高梁统购与统
销价格持平。但对非农业人口供应的面粉,则实行购销倒挂,国家补贴。

二、地区差价
地区差价数额因商品性质和经营费用大小而不同。 针织品,一般情况下省外3%
至5%、 省内1~3%、本县1~1.5%。对周转慢、损耗大、经营难、价格低的商品,
则取消地区差价,销地流通费用在商业内部调拨折扣中得到补偿,如手表、化肥、农
药等。

三、质量差价
在粮、棉、油料、生猪、牛、羊、鸡的收购方面,按质论价。如粮食质量差价,
一般幅度掌握在3%左右, 上下浮动1~3%。商品供需矛盾往往影响按质论价,如70
年代的生猪收购,80年代的棉花收购都曾一度出现压级压价现象。当商品供不应求时,
却又以次充好,变相涨价。在日用工业品销售上,有的经销单位不执行质量差价,形
成商品供不应求或滞销的局面。

四、批零差价
解放前, 由于少数商人把持市场,批零差价悬珠,中间剥削严重。如1926~193
9年,县境米、布、食油、肥皂等商品批零差率一般在100%以上。建国初,缩小批零
差价, 如食盐、色布、火柴,国家企业批零差率分别为10.3%、12.5%、15.39%。
1952年对商品批零差率稍有调整, 一般在10~18%间,如食盐11~13%、色布12~1
5%、火柴9~12%、文化用品14%。1953~1954年,对某些零星小工业品和小手工制
品,如钮扣、发夹等,批零差率一般扩大为18~25%。
从1965年起, 本县销售的主要工业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批零差率。纺织品类10~1
5%、 针棉织品类13~17%、百货类10~16%、五金交电类12~16%、烟酒糖类10~
17%、文化用品10~21%、药品及医疗器械类15%、燃料10~15%。1983年始,本县
市场对11类993种小商品放开,不受批零差率的限制,进行工商协商定价。

五、季节差价
县内市场只有非农副产品中个别商品执行季节差价。如电风扇,在旺季已过,库
存过量的情况下,为调节产销,加速商品资金周转,部分商店确定季节差价,出售商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