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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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合同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民间有典押、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过继契约等,由
中人监督履行。建国后,商业部门同农民签订的粮、棉、生猪预购合同等,由生产大
队(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1984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1985年5
月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庭、经济合同签证处、咨询服务处,各乡镇政府、县直企业单位
也随之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员,初步形成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广泛开展仲裁、
签证、咨询服务和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至1987年底,举办经济合同管理学习班32期,
培训合同管理人员1904人次。 县合同仲裁委员会对108名合同协理员颁发任命证书。
全县签证各类经济合同555303份,总金额达53133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6起,
审结42起,金额52.6万元。

二、商标管理
建国前,县内只有铁匠、糕点铺使用“号记”。铁匠师傅在刀、镰、锄等制品上
打上图案或“姓记”,糕点铺在包装纸上印上堂号或图案。此类“号记”在产品行销
中享有信誉。建国后,县内工业企业正式使用商标。
自1979年开始商标注册工作。先后对县酿酒厂生产的各类白酒,县副食品公司生
产的奶粉,县罐头厂生产的各类食品罐头,鲁北生物化学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县毛纺
厂生产的各类毛线等产品,分别进行商品注册。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管理工作日臻完善。1987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
健全商标管理机构,设置商标管理档案,制定商标注册、印刷、使用、管理、登记的
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手续。是年查封假冒商标500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