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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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的财务,1953年以前由上级公司统一管理,资金由上级公司统一调拨。
1953年始,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拨付自有流动资金,银行根据经营计划核定贷款指标。
批发企业实行商品帐核算管理,零售企业实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1967年始,商业
财务计划由原来的条条管理改为多头管理:商品流转总值计划由商业行政部门管理;
商品分配计划由上级公司管理; 利润计划由县财政局管理;商业贷款由银行管理。1
971年始, 商业盈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独立核算单位为交库单位,交补盈亏,固
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3%的综合率计算提取。1983年6月和1984年10月,分别
实行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制度企业以所得税形式上交财政收入。1987年开始,实行
企业承包责任制,有的部门则实行租赁制。
国营商业的资金来源有三:
一、国家财政拨款。分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两种。
二、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用资金。包括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发展资金、职工
奖励基金、调剂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
三、银行借贷资金。有商品流转借款、大修理借款、超定额借款、固定资产购建
借款4种,其中商品流转借款数量最大。建国初期,贷款方式以质押为主,1956年后,
改为信贷借款。
对资金的管理,建国初期比较严格。1958年“大跃进”时期,盲目提出大购大销,
造成大量商品积压,经济损失达几十万元之多。1962~1965年,资金管理基本按规章
办事,1966~1976年散布“核算无用论”,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经济管理
严重混乱。1978~1987年,资金管理制度逐步健全,规定:一、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
品流转,固定资金要专款专用;二、坚持“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的原则,
当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元限额,一切经济往来,必须经人民银行办理;三、商业流
通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损耗视为财产损失;四、紧缩费用开支。
供销社的自有资金来源是股金、特种资金、盈余积累及不需要返还的收入。此外,
大部资金由银行贷款,利率比国营商业贷款低10%。1953年,县合作社建立商品有目
录制度、商品储备定额制度、合同制度、商品检验制度。1955年实行拨货计价实物负
责制。 1965年实行“分级核算,统一盈亏”的核算制度。1972年恢复和建立9项管理
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计划管理制度,经济核算制度,财产清查盘点制度,物价管理
制度,储运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交接制度,考勤制度。1978年实行“统一经营,
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利润留成”的经营管理制度。1981年第三季度始,推行经营承
包责任制,至1987年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