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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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的结算工作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信用社进行。人
民银行是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一、现金结算
以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为指导,其业务量在银行业务中虽占比重不大,但系转账结
算的基础。本县1987年经办现金结算85478笔,结算金额63928万元。

二、转账结算
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类,有支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支款委托书、汇
兑、委托收款、信用证、限额结算等方式。业务量最大的为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
款。
汇兑汇兑是实现各种结算的总渠道。 按传递方式分为信汇、票汇、电汇3种。按
通汇地点分全国、 省辖、县辖和行社4级。本县1987年可直接办理全国汇兑的银行机
构3处;可办理行社通汇的33处(18个银行机构和15个信用社)。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1953年县行开办托收承付业务,1977年开办委托收款业务。
1987年全县各行办理托收承付428766笔,计金额19922万元;办理委托收款270144笔,
计金额22.37亿元。